入駐流程
入駐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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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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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號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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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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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費規范
2014年開放平臺招牌號的目的
1. 品牌
開放平臺將自始自終的最大水平地保護賣家的品牌好處,尊敬品牌傳統和內在,接待優良品牌旗
艦店入駐,請參見《2014年開放平臺重點招募品牌》。
2. 貨物
能夠或許知足用戶群體優良、有特點的貨物。
按照類目布局細分的貨物設置裝備擺設。類目計劃詳見《2014年開放平臺類目一覽表》。
3. 垂直電商
開放平臺接待垂直類電商入駐。開放平臺情愿和專業的垂直電商企業分享其優良用戶群體,
并且接待垂直電商為用戶供給該范疇專業的貨物及辦事。
本規范合用于除假造營業(包羅但不限于游覽、旅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臺開放平臺一切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臺開放平臺暫未受權任何機構遏制代辦署理招商辦事,入駐請求流程及相干的免費申明均以平臺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1.2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按照包羅但不限于品牌需要、公司運營狀況、辦事水同等其余身分退回賣家請求。
1.3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在請求入駐及后續運營階段請求賣家供給其余天資。
1.4 平臺開放平臺將連系各行業成長靜態、國度相干劃定及花費者采辦需要,不按期更新招牌號準。
1.5 賣家必須照實供給材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請求入駐及后續運營階段供給的相干天資和信息的實在性、完全性、有用性(若賣家供給的相干天資為第三方供給,包羅但不限于牌號注冊證、受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實在有用完全性),一旦發明子虛天資或信息的,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遏制協作并有權按照平臺開放平臺法則及與賣家簽訂的相干 和談之商定遏制處置;
1.5.2 賣家應照實供給其店肆運營的主體及相干信息,包羅但不限于店肆現實運營主體、代辦署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臺開放平臺對于賣家書息和材料變革有相干劃定的從其劃定,但賣家如變革1.5.2項所列信息,應提早旬日書面奉告平臺;如未提早奉告平臺,平臺將按照平臺開放平臺法則遏制處置。
1.6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管個別工商戶的入駐請求,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臨時不接管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請求。
1.7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管未取得國度牌號總局頒發的牌號注冊證或牌號受理告訴書的品牌開店請求,亦不接管純圖形類牌號的入駐請求。賣家供給牌號受理告訴書(TM狀況牌號)的,注冊請求時候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臺店肆范例及相干請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或由權力人出具的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受權文件(受權文件中應明白排他性、不可撤消性),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肆。
2.1.1 旗艦店,能夠有以下幾種景象:
運營一個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牌號權力歸賣家一切,自有品牌的子品牌能夠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牌號權力人應為統一現實節制人);
運營已取得明白排他性受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辦事類牌號)牌號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店東體必須是品牌(牌號)權力人或持有權力人出具的開設平臺開放平臺旗艦店排他性受權文件的被受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別人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受權文件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肆。
2.2.1 專賣店范例:運營一個或多個受權品牌商品(多個受權品牌的牌號權人應為統一現實節制人)但未取得旗艦店排他受權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牌號)權力人出具的受權文件不應有地區限定。
2.3 專營店,運營平臺開放平臺相統一級運營類面前目今兩個及以上別人或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商品的店肆。
2.3.1 專營店,能夠有以下幾種景象:
相統一級類面前目今運營兩個及以上別人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統一級類面前目今既運營別人品牌商品又運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種型店肆定名具體申明,請見《平臺開放平臺賣家店肆定名法則》。
第三章 平臺請求入駐天資規范
3.1 平臺開放平臺請求入駐天資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招商天資規范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定
4.1 品牌入駐限定:
4.1.1 與平臺平臺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營業、類目等不異或類似稱號的品牌;
4.1.2 包羅行業稱號或通用稱號的品牌;
4.1.3 包羅著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著名品牌不異或類似的品牌。
4.2 運營類目限定,賣家開店所運營的類目該當合適平臺開放平臺的相干規范,具體請參考《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統一主體入駐的店肆限定:
4.3.1 單個店肆只可對應一種運營形式。各運營形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訂的對應條約;
4.3.2 統一主體開設多少店肆的,運營形式合計不得跨越兩種,且須在展開第二種運營形式時提早10日向平臺遏制書面請求;
4.3.3 商品重合度:請求店肆間運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反復,4.3.2項下顛末平臺審批的店肆不受此項束縛。
4.4 統一主體從頭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限定:
4.4.1 嚴峻違規、天資造假被平臺清退的,永遠限定入駐;
4.4.2 若賣家一天然年內自動加入2次,則自最初一次實現加入之日起12個月內限定入駐。
4.5 續簽限定:須在每年3月1日18時之前實現續簽請求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時之前實現平臺利用費的交納,若是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材料未補足,平臺將在每年3月31日24時遏制店肆辦事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臺開放平臺保障金/平臺利用費/費率規范
5.1 保障金:賣家向平臺交納的用以保障店肆規范運營及對商品和辦事品質遏制包管的金額。當賣家產生違約、違規行動時,平臺能夠遵照與賣家簽訂的和談中相干商定及平臺開放平臺法則扣除響應金額的保障金作為違約金或賜與買家的補償。
5.1.1 保障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按照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及平臺開放平臺法則商定操持;
5.1.2 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類目對應的保障金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臺利用費:賣家遵照與平臺簽訂的相干和談利用平臺開放平臺各項辦事時交納的牢固手藝辦事用度。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平臺利用費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辦事時代對應平臺利用費須在每年3月20日18時前一次性交納;新簽賣家須在請求入駐取得核準時一次性交納響應辦事時代的平臺利用費。
5.2.1 平臺利用費結算:
5.2.1.1賣家自動請求遏制店肆辦事的不返還平臺利用費;
5.2.1.2賣家因違規行動或天資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臺利用費;
5.2.1.3每一個店肆的平臺利用費按照響應的辦事期計較并交納。辦事守舊之日在每一個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守舊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臺利用費,辦事守舊之日在每一個月的16日(含)至月尾最初一白天的,守舊當月不收取平臺利用費;
5.2.1.4具有自力店肆ID的為一個店肆,若賣家按照運營環境須守舊多個店肆的,須按照店肆數目交納響應的平臺利用費。
5.3 費率:賣家按照運營類目在告竣每單買賣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中稱為“手藝辦事費費率”或“毛利保障率”)向平臺交納的用度。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形式各運營類目對應的費率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店肆辦事期
6.1 賣家每一個店肆的第一個辦事期自辦事守舊之日起至最早達到的3月31日止,第二個辦事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辦事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為周期,除非店肆或與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提早遏制。
6.2 賣家每一個店肆的辦事守舊之日以平臺告訴或體系記實的時候為準。
6.3 賣家應在店肆每一個辦事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請求,交納續展辦事期的平臺利用費和提交其運營所需的全數有用天資,并經平臺考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請求或請求未經由過程平臺考核的,自店肆辦事期滿之日起,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向賣家供給該店肆的任何辦事。
宣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失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本規范合用于除假造營業(包羅但不限于游覽、旅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平臺開放平臺一切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平臺開放平臺暫未受權任何機構遏制代辦署理招商辦事,入駐請求流程及相干的免費申明均以平臺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1.2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按照包羅但不限于品牌需要、公司運營狀況、辦事水同等其余身分退回賣家請求。
1.3 平臺開放平臺有權在請求入駐及后續運營階段請求賣家供給其余天資。
1.4 平臺開放平臺將連系各行業成長靜態、國度相干劃定及花費者采辦需要,不按期更新招牌號準。
1.5 賣家必須照實供給材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請求入駐及后續運營階段供給的相干天資和信息的實在性、完全性、有用性(若賣家供給的相干天資為第三方供給,包羅但不限于牌號注冊證、受權書 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實在有用完全性),一旦發明子虛天資或信息的,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遏制協作并有權按照平臺開放平臺法則及與賣家簽訂的相干 和談之商定遏制處置;
1.5.2 賣家應照實供給其店肆運營的主體及相干信息,包羅但不限于店肆現實運營主體、代辦署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平臺開放平臺對于賣家書息和材料變革有相干劃定的從其劃定,但賣家如變革1.5.2項所列信息,應提早旬日書面奉告平臺;如未提早奉告平臺,平臺將按照平臺開放平臺法則遏制處置。
1.6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管個別工商戶的入駐請求,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臨時不接管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請求。
1.7 平臺開放平臺暫不接管未取得國度牌號總局頒發的牌號注冊證或牌號受理告訴書的品牌開店請求,亦不接管純圖形類牌號的入駐請求。賣家供給牌號受理告訴書(TM狀況牌號)的,注冊請求時候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平臺店肆范例及相干請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或由權力人出具的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受權文件(受權文件中應明白排他性、不可撤消性),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肆。
2.1.1 旗艦店,能夠有以下幾種景象:
運營一個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牌號權力歸賣家一切,自有品牌的子品牌能夠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牌號權力人應為統一現實節制人);
運營已取得明白排他性受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辦事類牌號)牌號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店東體必須是品牌(牌號)權力人或持有權力人出具的開設平臺開放平臺旗艦店排他性受權文件的被受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別人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受權文件在平臺開放平臺開設的店肆。
2.2.1 專賣店范例:運營一個或多個受權品牌商品(多個受權品牌的牌號權人應為統一現實節制人)但未取得旗艦店排他受權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牌號)權力人出具的受權文件不應有地區限定。
2.3 專營店,運營平臺開放平臺相統一級運營類面前目今兩個及以上別人或自有品牌(牌號為R或TM狀況)商品的店肆。
2.3.1 專營店,能夠有以下幾種景象:
相統一級類面前目今運營兩個及以上別人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統一級類面前目今既運營別人品牌商品又運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平臺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種型店肆定名具體申明,請見《平臺開放平臺賣家店肆定名法則》。
第三章 平臺請求入駐天資規范
3.1 平臺開放平臺請求入駐天資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招商天資規范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定
4.1 品牌入駐限定:
4.1.1 與平臺平臺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營業、類目等不異或類似稱號的品牌;
4.1.2 包羅行業稱號或通用稱號的品牌;
4.1.3 包羅著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著名品牌不異或類似的品牌。
4.2 運營類目限定,賣家開店所運營的類目該當合適平臺開放平臺的相干規范,具體請參考《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統一主體入駐的店肆限定:
4.3.1 單個店肆只可對應一種運營形式。各運營形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訂的對應條約;
4.3.2 統一主體開設多少店肆的,運營形式合計不得跨越兩種,且須在展開第二種運營形式時提早10日向平臺遏制書面請求;
4.3.3 商品重合度:請求店肆間運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反復,4.3.2項下顛末平臺審批的店肆不受此項束縛。
4.4 統一主體從頭入駐平臺開放平臺限定:
4.4.1 嚴峻違規、天資造假被平臺清退的,永遠限定入駐;
4.4.2 若賣家一天然年內自動加入2次,則自最初一次實現加入之日起12個月內限定入駐。
4.5 續簽限定:須在每年3月1日18時之前實現續簽請求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時之前實現平臺利用費的交納,若是上一年及下一年資費及材料未補足,平臺將在每年3月31日24時遏制店肆辦事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臺開放平臺保障金/平臺利用費/費率規范
5.1 保障金:賣家向平臺交納的用以保障店肆規范運營及對商品和辦事品質遏制包管的金額。當賣家產生違約、違規行動時,平臺能夠遵照與賣家簽訂的和談中相干商定及平臺開放平臺法則扣除響應金額的保障金作為違約金或賜與買家的補償。
5.1.1 保障金的補足、退還、扣除等按照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及平臺開放平臺法則商定操持;
5.1.2 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類目對應的保障金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5.2 平臺利用費:賣家遵照與平臺簽訂的相干和談利用平臺開放平臺各項辦事時交納的牢固手藝辦事用度。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類目對應的平臺利用費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續簽賣家的續展辦事時代對應平臺利用費須在每年3月20日18時前一次性交納;新簽賣家須在請求入駐取得核準時一次性交納響應辦事時代的平臺利用費。
5.2.1 平臺利用費結算:
5.2.1.1賣家自動請求遏制店肆辦事的不返還平臺利用費;
5.2.1.2賣家因違規行動或天資造假被清退的不返還平臺利用費;
5.2.1.3每一個店肆的平臺利用費按照響應的辦事期計較并交納。辦事守舊之日在每一個月的1日至15日(含)間的,守舊當月按一個月收取平臺利用費,辦事守舊之日在每一個月的16日(含)至月尾最初一白天的,守舊當月不收取平臺利用費;
5.2.1.4具有自力店肆ID的為一個店肆,若賣家按照運營環境須守舊多個店肆的,須按照店肆數目交納響應的平臺利用費。
5.3 費率:賣家按照運營類目在告竣每單買賣時按比例(該比例在與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中稱為“手藝辦事費費率”或“毛利保障率”)向平臺交納的用度。平臺開放平臺各運營形式各運營類目對應的費率規范詳見《平臺開放平臺運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第六章 店肆辦事期
6.1 賣家每一個店肆的第一個辦事期自辦事守舊之日起至最早達到的3月31日止,第二個辦事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個、第四個……辦事期以此類推,以一年為周期,除非店肆或與賣家簽訂的相干和談提早遏制。
6.2 賣家每一個店肆的辦事守舊之日以平臺告訴或體系記實的時候為準。
6.3 賣家應在店肆每一個辦事期屆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展的請求,交納續展辦事期的平臺利用費和提交其運營所需的全數有用天資,并經平臺考核。
6.4 賣家未提出續展請求或請求未經由過程平臺考核的,自店肆辦事期滿之日起,平臺開放平臺將不再向賣家供給該店肆的任何辦事。
宣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失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2014年開放平臺重點招募品牌
宣布日期:2014年04月20日
訂正日期:2014年05月01日